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规定利率计息。缴费方案,统一按照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2022年元旦起,宁波将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时,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8.5%,职工个人缴纳2%。失业和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率
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的账户。
个人帐户最早从1996年1月1日建立,1996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只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不进行划转;199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由参保缴费之月建立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规定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按照我省统一规定,2006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由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的11%构成,2006年1月1月后,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8%,其余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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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保基数调整时间2022年
宁波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在2022年11月份。2022年社保正式的缴费基数通常要到11月份才能出台,暂时仍然按照2021年的缴费基数缴费,等到正式缴费基数出台后多退少补。当前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957元;缴费基数上限19783元,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300%。
个人缴费标准:养老保险最低每月交3957×8%=316.56元;职工医保保险每个月交3957×2%=79.14元,每个月有79元进入医保卡中;失业保险:3957×0.5%=19.785元;生育保险已经包含在医保中;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各地不一样。
一般在6—11月份之间。但会从1月开始进行补收补退的工作。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宁波社保费用的变动主要是来自于几方面
1.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算缴费基数。缴费方案,统一按照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宁波从2022年起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2022年元旦起,宁波将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宁波职工和城乡居民将不再区分地区,实行统一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同时,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8.5%,职工个人缴纳2%。
2.公布2021年社保基数。
2021年10月19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和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新基数启用时间
基数启用时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采用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新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统一对2022年1至10月已经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包含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基数启用数据核对。
二、基数启用后第一次扣款日
2022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三、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
浙江全省2022年度企业职工社保缴纳基数上下限如下:
1.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为 3957元 )。
2.失业、工伤保险 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参照上述(养老保险)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 4462元 (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3.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为 3957元 )。我市职工个人2021年度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2311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22311元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3957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3957元确定。
四、特别说明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仍为 791.4元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对应费款属期2022年12月)起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5%,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为(10+0.5)%,月缴费金额为 415.49元 ,与调整前相比增加19.7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每年什么时候调整
社会保险每年可调整基数是4月。每年2月-5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