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上海养老金计算公式2022
一、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个人账户氏戚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发(2005)38号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由以下两部分相加而成:
(1)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态腊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2)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歼闭陵除以120。
二、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剩余缴费月数0.08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长春市退休金计算公式2022
长春市退休金计算公式如下: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2、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退休金办理流程:
1、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的三个月,应递交退休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将对员工档案进行装订,用于退休报送工作,请客户及时递交材料,以免因时间紧张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
2、请客户联系所属客服代表签署代理合同,根据社保所属区县情况,用人单位将提供材料清单,客户根据自身情况,按要求提供;
3、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于员工到达退休月的当月月初,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清算手续,打印《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报说明》;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报说明》测算员工养老金,填写《退休审批表》之后,于员工到达退休月的当月5号至20号之间持《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报说明》《退休申请表》、员工人事档案等材料前往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退休审批表》至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月报支付手续和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5、员工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于批准退休月的下一月10日后,通知退休员工到用人单位领取退休审批结果或由中智客户服务代表转交本人;养老金约在每月15日前后到达退休员工养老金帐户内。
综上所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